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08月17日 21:16

(2006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 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对象:
(一)在内地(祖国大陆)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二)在内地(祖国大陆)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三)在内地(祖国大陆)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上述各类学生。
第三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600元(人民币,下同),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800元;
(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6000元。
第四条  资助以学年为单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第五条  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
    (一)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二)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三)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凡既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无第五条情形的在校学生,均可向 书面申请资助;
(二)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申请径寄 。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788
传    真:010-66097755
第七条  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确定:
(一) 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二)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 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
1.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
2.请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核实;
3.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
4.委托中国教育报驻各地的记者进行实地核实;
5.委托各地的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6.由 指定可靠人员进行核实;
7.由 直接派员核实。
(三)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提交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
第八条  按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办法,将资助款汇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并通知本人领取。
第九条  享受 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学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享受 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 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 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 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 。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 助学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为不断提高助学计划的实施效果, 组织节约、高效的评估机构,及时采集各种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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