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03日 15:5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财政部、教育部委托 (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和操作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申请办法和标准

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镇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1-3年级学生。
第五条申请项目资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第七条凡符合上述要求、愿意申请资助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须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表”(见附表1)。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律报所在学校设定的相关专门机构。
第八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分配与资助对象的核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款至教育部,教育部再拨款至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基金会每年根据项目资金总额和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将分配额度分配到各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额度和人数,参照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分布情况,通过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则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相关信息表”(见附表2),按规定时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有关学校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则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见附表3)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相关信息县级汇总表”(见附表4)。附表3、附表4填写后,凡有条件的,均应将这两张表格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同时打印出纸质表格;无条件制作光盘的,则可提供两张表格的电子版。光盘(或电子版)和纸质表格各一式两份,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和再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和再核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省级汇总表”(见附表5),连同各相关县(团场)上报的上述光盘(电子版)和纸质表格(各一份),按基金会规定时间寄送 终审(基金会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并在信件封面醒目位置注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联系电话是:66097966)。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cedf@moe.edu.cn,邮件名称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基金会收到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述第十三条的有关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终审结果。如无异议,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会的银行拨款批量处理系统,将每所公办高中每学年应得的项目资金,分两学期核拨到相关学校。
第十五条相关公办普通高中收到项目资金后,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每人每学期500元)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六条各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均要建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备基金会和上级部门检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会和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均要建立专账予以反映,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项目资金只用于解决学生的生活困难,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为受助学生上交的学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各相关普通高中的校长为本校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校受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负责。
第十九条基金会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基金会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予以反映项目资金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基金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必须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受资助学生身上;
2.项目资金在相关公办普通高中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方面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接到对经终审接受资助学生名单的举报,基金会将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校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外,一律暂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县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在该县、该省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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