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09日 17:08 来源: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秘书处接待外单位因公务活动来访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秘书处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秘书处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承办部室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秘书长审签。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有公函的,限接待一次。

第五条秘书处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室应当如实填写《 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并由秘书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核。

第六条秘书处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被接待对象的住宿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七条秘书处国内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在教育部机关餐厅安排自助工作餐;确需安排桌餐的,餐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接待宴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外事接待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秘书处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秘书处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秘书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秘书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相关票据等。按照秘书处经费审批报销程序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秘书处公务接待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财务部定期对秘书处内部公示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秘书处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规接待、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秘书处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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