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2019年04月09日 17:12 来源:

第一条为加强对 (以下简称“基金会”)业务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 提倡勤俭节约,确保交通安全,杜绝使用与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基金会业务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基金会业务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定专管人员。未经批准,各部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

第四条基金会无专职司勤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经办公室批准后由取得车辆驾驶证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驾驶。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车和开斗气车、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如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纠正并扣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且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个人承担;对酒后开车的驾驶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因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使用完毕后将车交回办公室,办公室专管人员将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车容卫生不合格的车辆,须其立即清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将车辆送维修厂检查、维修;需大、中修的车辆经检验鉴定后由办公室专管人员提出修理申请,报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轮胎修补可就近,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八条需要保养或正常维修的车辆,由办公室专管人员填写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到修理厂修理。

第九条车辆实行储值卡定车加油,如遇长途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加油,可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在基金会以外的地方存放,如违反此条规定,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要全额赔偿;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带车回家过夜时,车辆一定要妥善存放。无论因公因私,如在基金会确认外的存放地址丢失,由使用者负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如发生使用车辆办私事情况,除内部通报批评外,须责令相关人员按每公里5元补交车辆使用费。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发生违章及交通事故时,均以交警的判定为准,基金会视具体情况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应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基金会车辆购置、报废、转售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相应标注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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