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2019年04月09日 16:3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人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原则,比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秘书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秘书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全员职员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秘书处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对实习人员、返聘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不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秘书处设定管理岗位,具体岗位如下:

(一)秘书处为司局级单位,不设置一、二级职员岗位。

(二)三级职员岗位为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三)四级职员岗位为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可按规定代表秘书处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四)五级职员岗位为各部室主任,主要负责本部室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五)六级职员岗位为各部室副主任,协助本部室主任开展工作。

(六)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管理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负责完成本部室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层级人员未向上级请示或未经授权,不应越级上报或签署文件。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根据教育部党组相关规定选(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均由秘书处聘任,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 秘书处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秘书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执行。

(一)五级及五级以下职员岗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对外公开招聘,也可由内部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的晋升程序产生。

通过公开招聘的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式入职。通过内部晋升的员工,无试用期。

(二)秘书处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产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应届专科毕业生最高可应聘十级职员岗位,应届本科毕业最高可应聘九级职员岗位,应届硕士毕业最高可应聘八级职员岗位,应届博士毕业最高可应聘七级职员岗位。

第九条办公室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京籍员工的个人档案委托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非京籍工作人员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秘书处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秘书处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秘书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秘书处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秘书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秘书处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秘书处员工的工资按照《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秘书处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办公室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十五条秘书处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按照方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秘书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秘书处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十九条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七月至九月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春节前完成。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秘书处员工休年假须填写《 秘书处年休假申请表》(附件一)。

(三)以下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首次与秘书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未满的员工。

第五章 请假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须填写《 秘书处员工请假表》(附件二),三天(含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负责人批准外,须上报分管秘书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分管秘书长核准后报秘书长审批。

副秘书长请假须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假超过一天的报理事长审批。

员工请病假两周、事假一周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须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计算;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计算。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培训形式包括秘书处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培训记录和数据,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七章 调岗、轮岗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可适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可通过内部岗位轮换,培养员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并保证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照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安排进行。

(一)秘书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准备书面述职述廉述党建报告。

(二)召开秘书处述职述廉述党建大会。秘书处秘书长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述党建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工作报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三)秘书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测评由教育部人事司组织。测评表的填报方式根据人事司相关通知执行。

(四)在民主测评基础上,秘书长的考核等次由分管部领导评定;副秘书长的考核等次由秘书长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主任、副主任及以下在岗员工的考核,以部室为单位,对个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个人总结、同事评议和主任评价。具体考核办法严格按照《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十、九、八级职员岗位人员,在岗位工作满3年且3年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分别晋升至九、八、七级职员岗位。

七级以上职员岗位人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诚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且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且不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 秘书处年休假申请表

2. 秘书处员工请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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